银保监发〔2018〕43号
各保监局,各人身保险公司:
为贯彻落实《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》(国发〔2013〕35号)、《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》(国发〔2014〕29号)、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》(国办发〔2017〕59号)等有关要求,进一步深化商业养老保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,积极发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,对传统养老方式形成有益补充,满足老年人差异化、多样化养老保障需求,我会决定将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扩大到全国范围开展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。
一、自即日起,将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扩大到全国范围开展。相关业务监管要求适用《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》(保监发〔2014〕53号)的规定。
二、保险机构要做好金融市场、房地产市场等综合研判,加强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的风险防范与管控;积极创新产品,丰富保障内容,拓展保障形式,有效满足社会养老需求,增加老年人养老选择。
三、各保监局要结合当地实际,加强向地方政府的汇报,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协调,支持保险机构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;做好相关监管工作,规范市场行为,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。如保险机构确定在当地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,保监局应及时向我会报告。
2018年7月3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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